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宇 通訊員 梁江煥
(相關資料圖)
近期臺風、暴雨等極端惡劣天氣頻發,發生人傷物損后,誰來擔責?房山法院的法官針對極端天氣可能引發的法律紛爭,選取典型案例進行釋法解讀,以期為糾紛的有效預防和矛盾的及時化解提供相關指引。
案例一
車廂濕滑致乘客摔傷,公交公司和乘客各擔責一半
王某下班后乘坐某客運公司營運的M路公交車回家。當天該時段天氣狀況為暴雨并伴有冰雹,導致公交車車廂地面有積水,室外道路亦積水嚴重。公交車行駛至北京市房山區某車站,在進站停車等待乘客上下車期間,王某跟隨其他乘客排隊依次從后車門下車,下車過程中,王某不慎摔倒受傷。經鑒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將客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因此次受傷造成的損失。
客運公司則表示,事發時涉案公交車處于停駛狀態,王某是在下車的過程中自己摔倒受傷,王某對該次事故的發生亦負有責任,客運公司僅同意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且事發后客運公司已經為王某墊付了5萬元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乘坐客運公司營運的公交車時,因暴雨導致車廂地面積水濕滑,在其下車過程中不慎摔倒,由此導致王某受傷。客運公司作為承運人,未提供安全的乘車環境,對王某的受傷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公共交通工具運營的特點及搭乘過程中的風險有一定的了解和認知,尤其是在暴風雨天氣中乘坐公交車時理應對自身的安全具備更高的注意義務,尤其在上下車過程中,更應保持高度的謹慎,王某并未盡到上述注意義務,故王某對事故的發生亦負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該次事故責任比例的分配,因客運公司自愿承擔50%的賠償責任。法院在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及事發當時的天氣情況、車輛運行狀態等因素后,判決王某和客運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
法官提示,暴雨天氣路況復雜,地面容易積水,腳底容易打滑,因此在暴風雨天氣中乘坐公交車時,乘客應盡到謹慎義務,如遇車廂地面濕滑應注意扶穩坐好,上下車時應依次排隊慢行。對司機來說,雨天路滑應謹慎駕駛,緩踩剎車,上下車注意提醒乘客行車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案例二
暴雨導致快遞被泡,快遞公司亦應擔責
2022年6月,趙某通過某快遞公司向A市郵寄了十部手機。當手機運至A市尚未派送時,由于遭遇暴雨天氣快遞倉儲點進水導致趙某寄送的手機被水浸泡,手機受損。經鑒定,趙某郵寄的十部手機價值為52960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故趙某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手機損失。
快遞公司認為,由于2022年6月30日A市連降暴雨,周圍排水系統堵塞,導致積水倒灌,所以A市負責派送的快遞公司倉庫進入大量積水,致使大量快遞被水淹沒,其中包括趙某郵寄的手機。因此,趙某的手機損失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快遞公司在郵件的運輸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快遞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2022年6月30日A市的降雨屬于暴雨或洪水等無法預見的自然災害,且快遞公司對于趙某手機損壞的原因亦是完全能夠預見并可以避免的,故快遞公司主張趙某手機損壞的原因屬于不可抗力,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據此判決快遞公司向趙某賠償手機損失。
法官提示,隨著科技的發展,天氣預報的精準度越來越高,在政府部門發布暴雨等極端天氣預警后,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前做好預防和應對措施,快遞公司可以采用全封閉式的運輸車運輸貨物,針對存儲貨物的廠房和設施應重點巡查,避免滲水進水導致貨物浸泡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三
維修義務不及時,物業公司被判責
2017年3月,王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所在小區由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王某入住后,每逢大雨或暴雨天氣,主臥室陽臺都會發生跑水現象。2022年7月某個夜間,北京經歷暴雨天氣,大水直接沖進主臥室和客廳,將王某擺放在客廳的古鋼琴和鋪在臥室內的羊絨地毯泡壞。
大規模跑水發生后,物業公司才開始真正重視并徹查跑水原因,最終發現跑水原因是內置于陽臺的排雨水管道不通,物業公司隨后在房屋陽臺加裝了排水口,此后遇到下雨天氣未發生跑水現象。但由于之前多次跑水已經使王某的財產遭受損失,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物業公司辯稱,不同意賠償王某之前的任何損失,沒有證據證明王某之前的損失與陽臺排水管道不暢有關,陽臺排水管道不暢是長期積累導致,王某并沒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因沒有盡到物業管理責任導致漏水,該處排水管道屬于共用部位,雖然屬于物業公司管理范圍,但該排水管道系統經過了驗收,且事后物業在陽臺加裝了排水口,物業已經盡到維護管理義務,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涉案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方,應對小區內發生冒水、反流的地漏所屬公用排水管道負有維修、養護義務。王某居住的房屋曾多次出現跑水現象,物業公司辯稱房屋公用排水管道經過驗收并且在事后加裝了排水管道,但應該在首次發現漏水后就及時排查原因避免再出現類似情況,如物業公司盡早采取相關維修改造措施,完全可能避免本案損失的發生,鑒于上述因素,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服務合同義務,判決物業公司對王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應該具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尤其是在強降雨等極端天氣來臨前,制定預案,著重對排水系統、樓宇外墻等部位開展巡查,排除積水險情和安全隱患并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業主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
案例四
格式條款被認無效,車損險助力降損失
2018年4月,劉某為自己名下的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2020年8月,由于突遇暴雨導致路面嚴重積水,車輛熄火。劉某隨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車輛被拖至當地修理廠進行定損及維修。保險車輛維修完畢后,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屬于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故劉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修理費47901元。
保險公司辯稱,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屬實,但保險車輛的損失并非因暴雨原因所致,而是由于駕駛員涉水行駛。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者因涉水行駛遭受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依其簽發的機動車輛保險單及保險條款與劉某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成立,機動車輛保險單明示告知欄雖然印有“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但上述文字的字體、字號及顏色與其它條款均無差異,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提示,故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所涉及的責任免除條款依法對工程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雷擊、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應按照規定負責賠償。
法官提示,此次強降雨造成不少車輛被浸泡或者沖走的嚴重后果,對于投保車損險的車主來說,通過保險理賠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保險具有風險保障的功能,在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后通過保險理賠可以將自身損失降至最低,但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要注意相關免責尤其是對自身不利的條款。此外,除了根據自身需要積極投保相關險種,廣大車主應在車輛被泡或沖走后第一時間聯系保險公司盡快出險和定損。保險公司則應該提高保險服務質量,最大限度輔助受災群眾盡快恢復生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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